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58號
TNDM,109,金訴,58,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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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貴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812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童貴鵬明知林漁達(已死亡,另案 為不起訴處分)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組成之詐欺 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 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 織之犯意聯絡,加入上開人等所組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犯罪 組織,擔任車手工作,與林漁達負責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至 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提款機提領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所得之 贓款。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 式,向附表所示李秉政、韓起翔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李 秉政、韓起翔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日期及時間,匯款如 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被告以自詐 欺集團成員處取得之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 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李秉政、韓起翔遭詐騙款項中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嗣經李秉政、 韓起翔察覺有異而報警,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 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 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條第1項亦明定之 。查與已起訴之案件相牽連犯罪(指同法第7條所列案件) ,得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旨在藉原訴 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 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



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係訴訟合法之要 件,自應優先審查。故如起訴案件之訴訟程序業已辯論終結 者,舊訴之訴訟程序業已了結,不再續存,此時再為新訴之 追加,其追加之新訴因起訴之本案已無程序可資附麗者,即 無許其追加之餘地。是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之方式而選擇以 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否則追加 之訴即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 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10 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涉犯上開犯罪事實與本院108年度金訴 字第121號案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 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 定追加起訴。然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1號被告被訴部分, 本院業於民國109年2月4日審理後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2 月27日宣示判決,而檢察官所為本件追加起訴,則係於109 年4月7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審判筆錄、本案之本院收文章1 枚在卷可考。本件追加起訴既於「本訴」即前案言詞辯論終 結後始繫屬於本院,顯已逾上開「時間上之限制」,其追加 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從而,本件追加起訴於法有違,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 匯款之人頭 │童貴鵬提領贓款之│
│ │或告訴│ │ │帳戶 │時間、地點、方式│
│ │人 │ │ │ │、金額 │
│ │ │ │ │ │ │
├──┼───┼─────┼─────────┼──────┼────────┤




│1 │被害人│⑴ 107 年 │⑴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 │李秉政│8 月 6 日 │ ,於左列詐騙時間│甲人頭帳戶:│⑴童貴鵬持左列甲│
│ │ │19 時 48 │ ⑴,以 00000000 │廖志勇、台中│人頭帳戶即廖志勇
│ │ │分許 │ 94 門號撥打電話 │商業銀行北斗│之提款卡,於 107│
│ │ │----------│ 予被害人李秉政,│分行、帳號:│年 8 月 9 日 13 │
│ │ │⑵ 107 年 │ 佯稱為其外甥及換│000000000000│時 16 分至 21 分│
│ │ │8 月 9 日 │ 手機門號為由,要│號帳戶 │許,在嘉義縣東石
│ │ │11 時 7 分│ 求被害人將上開門│------------│鄉水屯村 35 附 │
│ │ │許 │ 號加為 LINE 好友│乙人頭帳戶:│18 號之統一超商 │
│ │ │----------│ ,被害人不疑有他│許格瑋、聯邦│東石店內,以自動│
│ │ │⑶ 107 年 │ ,而將之加為 │銀行豐原分行│櫃員機提領 5 次 │
│ │ │8 月 10 日│ LINE 好友。 │、帳號: │現金,分別為 2 │
│ │ │----------│ ----------------│000000000000│萬元、 2 萬元、 │
│ │ │⑷ 107 年 │ ⑵於詐騙時間⑵,│號帳戶 │2 萬元、 2 萬元 │
│ │ │8 月 14 日│ 該集團成員以 │------------│、 1 萬 9 千元,│
│ │ │ │ LINE 聯絡被害人 │丙人頭帳戶:│共計 9 萬 9 千元│
│ │ │ │ ,誆稱臨時需要用│張智偉、第一│。 │
│ │ │ │ 錢,而向其借款,│銀行淡水分行│----------------│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帳號: │⑵童貴鵬持左列丙│
│ │ │ │ ,而於 107 年 8 │00000000000 │人頭帳戶即張智偉
│ │ │ │ 月 9 日 11 時 13│號帳戶 │提款卡,於 107 │
│ │ │ │ 分許,至桃園市○○ ○○ 0 ○ 00 ○ 00○○ ○ ○ ○ ○區○○街 0 號 │ │時 12 分至同日 │
│ │ │ │ 蘆竹農會新興辦公│ │14 時 13 分許, │
│ │ │ │ 室,依指示臨櫃匯│ │在臺南市北區長榮│
│ │ │ │ 款新臺幣(下同) │ │路5段266號大光郵│
│ │ │ │ 10 萬元,至右列 │ │局,以自動櫃員機│
│ │ │ │ 甲人頭帳戶。 │ │提領3次現金,共 │
│ │ │ │ ----------------│ │計5萬元。(此部分│
│ │ │ │ ⑶於詐騙時間⑶,│ │另案經本署檢察官│
│ │ │ │ 該集團成員又以 │ │以108年度偵緝字 │
│ │ │ │ LINE,向被害人續│ │第67號案追加起訴│
│ │ │ │ 予借款,致被害人│ │,非在本件追加起│
│ │ │ │ 誤信為真,而於 │ │訴範圍,附此敘明│
│ │ │ │ 107 年 8 月 10 │ │) │
│ │ │ │ 日至上開蘆竹農會│ │ │
│ │ │ │ 新興辦公室,依指│ │ │
│ │ │ │ 示臨櫃匯款 12 萬│ │ │
│ │ │ │ 元至右列乙人頭帳│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⑷於詐騙時間⑷,│ │ │
│ │ │ │ 該集團成員再以 │ │ │
│ │ │ │ LINE,向被害人訛│ │ │
│ │ │ │ 稱需款投資法拍屋│ │ │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 │ │
│ │ │ │ 誤,而於 107 年 │ │ │
│ │ │ │ 8 月 14 日 13 時│ │ │
│ │ │ │ 38 分許,至上開 │ │ │
│ │ │ │ 蘆竹農會新興辦公│ │ │
│ │ │ │ 室,依指示臨櫃匯│ │ │
│ │ │ │ 款 5 萬元至右列 │ │ │
│ │ │ │ 丙人頭帳戶。 │ │ │
│ │ │ │ │ │ │
├──┼───┼─────┼─────────┼──────┼────────┤
│2 │告訴人│107 年 8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陳綺榛、中華│⑴童貴鵬持左列人│
│ │韓起翔│月 9 日 10│於左列詐騙時間,以│郵政永和福和│ 頭帳戶即陳綺榛
│ │ │時許 │0000000000 門號撥 │郵局、帳號:│ 提款卡,於 107│
│ │ │ │打電話予告訴人韓起│000000000000│ 年 8 月 9 日 │
│ │ │ │翔,佯稱為其妻之姪│11號帳戶 │ 12 時 17 分至 │
│ │ │ │女及經營網拍需現金│ │ 20 分許,在嘉 │
│ │ │ │週轉應急為由,向告│ │ 義縣朴子市文化│
│ │ │ │訴人借款,致告訴人│ │ 路 18 號之全聯│
│ │ │ │陷於錯誤,而於同日│ │ 超市朴子文化店│
│ │ │ │11 時 44 分許,至 │ │ 內,以自動櫃員│
│ │ │ │雲林縣斗六市某郵局│ │ 機提領 4 次現 │
│ │ │ │,依指示臨櫃匯款 5│ │ 金,各 2 萬元 │
│ │ │ │萬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 ,共計 8 萬元 │
│ │ │ │。 │ │ 。⑵童貴鵬持左│
│ │ │ │ │ │ 列人頭帳戶即陳│
│ │ │ │ │ │ 綺榛提款卡,於│
│ │ │ │ │ │ 107 年 8 月 9 │
│ │ │ │ │ │ 日 14 時 4 分 │
│ │ │ │ │ │ 許,在嘉義縣布│
│ │ │ │ │ │ 袋鎮復興里新塭│
│ │ │ │ │ │ 24 之 17 號之 │
│ │ │ │ │ │ 中華郵政布袋新│
│ │ │ │ │ │ 塭郵局內,以自│
│ │ │ │ │ │ 動櫃員機提領 1│
│ │ │ │ │ │ 次現金 5 萬 4 │




│ │ │ │ │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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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