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57號
TNDM,109,訴,57,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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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信行


選任辯護人 郭群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信行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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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