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郭瑞昌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法定代理人 顏振標
上列被告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109 年度自
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及第329 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起訴程式。二、查自訴人郭瑞昌提起本件自訴並無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有 自訴人所提之刑事民事訴訟狀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其起 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規定, 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 如逾期仍不委任,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1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