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58號
TNDM,109,聲,758,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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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炳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炳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受刑人黃炳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受刑人黃炳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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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