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27號
TNDM,109,聲,727,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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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尤文雯




受 刑 人 林俊良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文雯(原名:尤麗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含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該受刑人釋放,茲因受 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三、經查,受刑人林俊良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指定保證金十萬元,並由具保人尤文 雯(原名:尤麗新)繳納保證金後,業經釋放,該案嗣經本院 以107年度訴字第5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10 月,嗣經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 度上訴字第10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上訴後 ,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32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經合法傳、拘無著 ,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等情,有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具保人 通知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按,受刑人顯已有逃匿之事實,應堪 認定,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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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