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美雀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美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許美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 ,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參酌 被告係駕駛對於其他用路人危害風險較高之自小客車乙節,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