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60號
TNDM,109,聲,660,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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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宗仁




受 刑 人 陳秀年
即 被 告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
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宗仁(原名:黃崇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含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該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 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 秀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十萬元,並由具保人黃宗仁(原名:黃崇銘 )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件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經傳、拘執行未到,復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警製 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拘票、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可參。是經 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 金十萬元(含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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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