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池貴森
袁瑞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曹耘涵(曹水財之承受訴訟人)
曹進龍(曹水財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坤藤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曹耘涵、曹進龍為被告曹水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曹水財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死亡,茲查曹耘涵、 曹進龍為被告曹水財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0 頁至第105 頁 ),其繼承人曹耘涵、曹進龍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 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