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122號
TNDM,109,簡,1122,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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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世暄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8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世暄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余世暄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 辱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素行、與告訴人之關係、侮辱 之用語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03號
被 告 余世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世暄莊富涵均為國立成功大學( 下稱成功大學) 之學生



。詎余世暄莊富涵曾向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下 稱成大性平會) 提出遭其性侵害之調查申請,事後經成大性 平會認為該性侵案並不成立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下午1 時44分許起至同日下午 2 時9 分許止,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0 號24樓之4 租屋處,以網際網路連結至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 Dcard 社群網站成功大學版,利用其向不知情之張書睿所借 用該網站帳號刊登:「莊○涵、社聯會骨董級老鼠屎」及「 廢物」等網路留言辱罵莊富涵,足以貶損莊富涵之人格及社 會評價。
二、案經莊富涵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余世暄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刊登前揭網路留言,惟矢 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與告訴人莊富涵原為 男女朋友,伊抓到告訴人劈腿,告訴人卻向學校性平會反告 伊性侵,因為這件事係發生於告訴人在社聯會期間,故伊才 會說告訴人係骨董級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 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綦詳,復經證人張書睿於警詢時證述 綦詳,並有上開被告於Dcard 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 份在 卷可佐,被告前揭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其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至 告訴意旨認為被告於上揭時間,另有在Dcard 社群網站留言 不實指摘告訴人係「劈腿性侵女」、「抓到偷吃就反咬男友 性侵」及「人家就真的有劈腿又告人家性侵」等語,亦涉有 刑法妨害名譽罪嫌一節,衡以告訴人確曾向成大性平會提出 其遭被告性侵害調查之申請,事後經調查該性侵案不成立之 情,有成功大學108 年10月7 日成大學字第1080005011號函 文暨所附告訴人所申請該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調查報告1 份在卷可參,是認被告上揭網路言論,尚屬刑 法第311 條以「因保護合法之利益者而善意發表言論」之範 圍,要難遽以刑法妨害名譽相繩,惟此部分與前開經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間,核屬事實上同一案件,爰不另為 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許 嘉 龍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曲 鴻 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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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