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啓浚
選任辯護人 吳依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續字第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雨欣、張文碩告訴被告劉啓浚誹謗案件,檢 察官原起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罪,依據同 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雨欣、張文 碩均具狀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5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5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續字第81號
被 告 劉啓浚 男 21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4
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依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啓浚與林雨欣均為網際網路批踢踢實業坊(下稱PTT )之 使用者,而林雨欣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1 時許,利用網際 網路連線上網至上開PTT 網站,在專門討論女性話題之「 WomenTalK 」討論版中,以帳號暱稱「naoiyabi」發表主題 為「﹝問題﹞不小心懷孕了…」、內文為「請問不小心懷孕 了,目前沒有生小孩計劃…到婦產科做藥物流產的話,費用 多少呢?另外不想被其他人知道的話,自己去就可以做嗎? 目前估計是2 週內…(已婚/ 故事很複雜,請恕我不細細交 待為何不讓老公知道了…)感激不盡。」之文章,欲為友人 詢問非計畫性懷孕時進行人工流產事宜。詎料劉啓浚上網觀 覽前開文章及網友之推文後,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 謗之犯意,以暱稱「amos30627 」在上開PTT 網站,接續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照片,供PTT 之 不特定多數使用者瀏覽,以此散布方式影射指摘林雨欣與他 人通姦,足以貶損林雨欣及其配偶張文碩之人格評價。二、案經林雨欣、張文碩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劉啓浚於警詢及偵訊│1.被告劉啓浚不否認於上開時間,│
│ │中之供述 │ 在台大電子佈告欄批踢踢實業坊│
│ │ │ 「WomenTalk 」及「Beauty」之│
│ │ │ 網站,以暱稱「amos30627 」曾│
│ │ │ 發表上揭文字訊息之事實。 │
│ │ │2.被告坦承知悉告訴人林雨欣之P │
│ │ │ TT及IG帳號之事實。 │
├──┼───────────┼───────────────┤
│2 │告訴人林雨欣於警詢及偵│證明告訴人並未與被告所張貼之網│
│ │查中之指訴 │址連結所示照片中合影之男子發生│
│ │ │性行為並懷孕,然被告張貼上開留│
│ │ │言及照片,足以連結至告訴人並毀│
│ │ │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實。 │
├──┼───────────┼───────────────┤
│ 3 │告訴人張文碩於警詢及偵│證明告訴人並未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 │查中之指訴 │而懷孕之事實,然被告張貼上開留│
│ │ │言及照片,足以連結至告訴人並毀│
│ │ │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實。 │
├──┼───────────┼───────────────┤
│4 │被告在台大電子佈告欄批│1.證明被告在PTT 網站發表告訴人│
│ │踢踢實業坊「WomenTalk │ 「綠帽」、「劈腿」等言論,足│
│ │」及「Beauty」之網站,│ 徵被告張貼上開言論,足以影射│
│ │以暱稱「amos30627 」曾│ 指摘告訴人與他人通姦等私德之│
│ │發表上揭文字訊息之事實│ 事實。 │
│ │及網友推文及網址http: │2.證明「 WomenTalk」、「Beauty│
│ │//i.imgur.com/Xj8KTML.│ 」版雖然非同一版面,然討論 │
│ │jpg │ 之話題均為「不小心懷孕」的話│
│ │ │ 題,且被告提供http ://imgur │
│ │ │ .com/a/u7rMF (即Re:[ 問題]│
│ │ │ 不 小心懷孕了及處理方式)及 │
│ │ │ http ://i .imgur .com/Xj8KTM│
│ │ │ L .jpg之連結,上開貼文及照片│
│ │ │ 足以連結至告訴人之事實。 │
│ │ │3.證明網友比對上開網站提供照片│
│ │ │ ,質疑可能不是同一人時,然被│
│ │ │ 告回應上開照片是其以前肉搜過│
│ │ │ 告訴人之k_mk_mtw 帳號內照片 │
│ │ │ ,且上開照片為告訴人無誤,足│
│ │ │ 認被告使不特定網友確信該不小│
│ │ │ 心懷孕者就是告訴人無誤,並藉│
│ │ │ 此影射指摘告訴人與他人通姦等│
│ │ │ 私德之事實。 │
└──┴───────────┴───────────────┘
二、核被告劉啓浚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 。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劉啓浚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無非 以被告張貼告訴人林雨欣之臉書或IG之照片(即在上開PTT 網站「Beauty」表特板網頁,以東吳企管正妹名稱,張貼告 訴人林雨欣與男性友人之照片)及網址連結之行為,並主張
此屬於侵害告訴人隱私權及揭露資料自主權,為主要論據。 經查:(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於104 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自105 年3 月15日施行。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第1 項規定:「違反第6 條第1 項、第15條、第16條、 第19條、第20條第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第2 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41條規 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而違反第6 條第1 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 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且於修法研議過程中, 行政院提案立法理由為「非意圖營利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 原則以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等救濟為已足,爰刪除第1 項 規定。」立法委員李貴敏等28人提案立法理由為「無不法意 圖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原則以民事賠償、行政罰等救濟為 已足。惟若行為人如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違反 本法相關規定,仍有以刑罰處罰之必要。」。據此,修正後 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刪除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規定,另將修正 前第41條第2 項構成要件中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觀諸此 等修正內容,顯係限縮非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之刑事處罰範 疇,將對於「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 之利益」,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者,廢 止其刑罰,而以民事賠償、行政罰資為救濟,其旨甚明。且 從立法及目的解釋來看,本次修正理由既在限縮個資法刑事 處罰的範圍,若反將「他人之利益」由財產利益擴張及於其 他人格權利( 例如隱私權、名譽權) ,反而是擴大行為構成 刑事處罰要件的可能。因此,新法條文中的「他人之利益」 應僅限於他人的財產利益。本案被告張貼告訴人林雨欣照片 及網址連結,雖對告訴人林雨欣名譽權有所損害,然尚難認 被告此舉有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告訴人 林雨欣之財產利益,實難以該罪責相繩。(二)縱認「他人 之利益」及於保障隱私權部份,然據被告於偵查中辯稱:關 於含有告訴人林雨欣的照片,是在告訴人林雨欣的朋友的IG 看到的,但是已經不記得當初是如何發現照片中這個女的就 是告訴人林雨欣等語。對此於偵查中詢問告訴人林雨欣指述 :被證1 是張貼在臉書,被證2 是張貼在IG( 即告證11、告
證12之照片) ,我的臉書是限我的朋友,但是這一張照片原 始貼文者是我或是友人我已不記得,因為與友人共享,權限 是公開的等語,自無法排除上開照片是屬於公開資訊之可能 性,否則依使用之經驗,若告訴人設定僅友人始得觀看上開 照片,被告非告訴人之友人,又如何取得上開照片?況告訴 人林雨欣亦無法確定上開照片究竟自己抑或是友人所張貼, 是認上開照片亦有可能林雨欣之友人所張貼等情,故被告上 開辯稱並非無據;另依臉書使用情形,非屬告訴人林雨欣之 好友亦可追蹤告訴人林雨欣及其好友之留言或照片等情,亦 無法排除被告是從告訴人林雨欣之臉書好友處公開取得之可 能性。從而,依罪疑惟輕之原則,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自無法逕以被告張貼上開照片,即認定被告有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之犯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之效力所及,爰 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檢察官 黃淑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敏娟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
│編號│時 間 │網路平台 │行為態樣 │出處 │備註 │
├──┼──────┼─────┼────────┼──────┼────────────┤
│ 1 │105 年7 月18│「台大電子│別吵什麼父權了,│臺灣新北地方│被告已經找到告訴人IG帳號│
│ │日13時4 分 │佈告欄批踢│我都找到原原PO的│檢察署106 年│,並向網友告知IG帳號內之│
│ │ │踢實業坊 │IG了,我看應該是│度偵字第2149│內容,亦可提供該IG帳戶予│
│ │ │-WomenTalk│綠帽。 │0 號卷㈠第90│網友等情。 │
│ │ │」 │ │頁 │ │
├──┼──────┼─────┼────────┤ │ │
│ 2 │105 年7 月18│同上 │想知道站內我 │ │ │
│ │日13時5 分 │ │ │ │ │
├──┼──────┼─────┼────────┤ │ │
│ 3 │105 年7 月18│同上 │上面說台日混血ww│ │ │
│ │日13時6 分 │ │w 人家是沖繩人啦│ │ │
│ │ │ │,也不是去日本玩│ │ │
├──┼──────┼─────┼────────┤ │ │
│ 4 │105 年7 月18│同上 │因為輸家是女森,│ │ │
│ │日13時20分 │ │劈腿不能說 │ │ │
├──┼──────┼─────┼────────┼──────┤ │
│ 5 │105 年7 月18│同上 │唉,我都神到倫家│臺灣新北地方│ │
│ │日13時38分 │ │了,誠實跟各位說│檢察署106 年│ │
│ │ │ │,兩週以前原原 │度偵字第2149│ │
│ │ │ │po人不在台灣,但│0 號卷㈠第91│ │
│ │ │ │老公在台灣,那怎│頁 │ │
│ │ │ │麼原原po懷孕了呢│ │ │
│ │ │ │? 一定是假的! 暫│ │ │
│ │ │ │時的! 別護航了,│ │ │
│ │ │ │噁心 │ │ │
├──┼──────┼─────┼────────┤ │ │
│ 6 │105 年7 月19│同上 │鄉民別再問了,我│ │ │
│ │日2 時50分許│ │統一回答,她本人│ │ │
│ │ │ │帳號私人了,你拿│ │ │
│ │ │ │到 ID 也看不到文│ │ │
│ │ │ │章跟臉。 │ │ │
│ ├──────┼─────┼────────┼──────┤ │
│ │105 年7 月19│同上 │照片基本上都我流│臺灣新北地方│ │
│ │日13時18分 │ │出去的=. =睡醒│檢察署106 年│ │
│ │ │ │看到這串… │度偵字第2149│ │
│ │ │ │ │0 號卷㈠第10│ │
│ │ │ │ │5 頁 │ │
├──┼──────┼─────┼────────┼──────┼────────────┤
│ 7 │105 年7 月19│台大電子佈│http ://i .imgur│1.本署107 年│此雖為 Beauty 版,然討論│
│ │日14時48分 │告欄批踢踢│.com/Xj8KTML.jpg│ 度偵續字第│之話題是上開 WomenTalk │
│ │ │實業坊看板│我又找到了(揭露 │ 81號卷告證│之不小心懷孕的話題,並提│
│ │ │Beauty 標 │林雨欣相片) │ 12 │供連結 http://imgur.com/│
│ │ │題[神人]東│ │2.臺灣新北地│a/u7rMF (即 Re:[問題] │
│ │ │吳企管正妹│ │ 方檢察署10│不小心懷孕了及處理方式)│
│ │ │ │ │ 6 年度偵字│;況被告就提供http://i .│
│ │ │ │ │ 第21490 號│imgur.com/Xj8KTML .jpg連│
│ │ │ │ │ 卷㈠第116 │結,並表示又找到新資料之│
│ │ │ │ │ 頁 │事實。 │
├──┼──────┼─────┼────────┼──────┼────────────┤
│ 8 │105 年7 月19│台大電子佈│我來說明啦那是本│本署107 年偵│證明網友質疑照片可能不是│
│ │日18時57分 │告欄批踢踢│人沒錯他跟她老公│續81號卷告證│同一人時,被告則留言上開│
│ │ │實業坊作者│在日本的合照那是│10-8 │照片是其之前肉搜過告訴人│
│ │ │nagisaK(na│k_mk_mtw 這帳號 │ │申辦社群網站 Instagram │
│ │ │)標題 Re: │的圖片我看過因為│ │帳 k_mk_mtw 帳號內之照片│
│ │ │[問題]不小│我肉搜出來的(揭 │ │,上開照片為告訴人本人無│
│ │ │心懷孕了..│露林雨欣社群網站│ │誤之事實,足認被告使不特│
│ │ │ . 時間 │Instagram 帳號) │ │定網友確信該不小心懷孕者│
│ │ │Tue Jul 19│ │ │就是告訴人無誤。 │
│ │ │18:05:42 │ │ │ │
│ │ │201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