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61號
TNDM,109,單聲沒,61,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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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佳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9年
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壹對,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佳錦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568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1對,係屬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 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5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 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而前開案件所扣得仿冒「CHANEL」商 標之耳環1對,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 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 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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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