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給付義務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97號
PCDV,89,訴,97,200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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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十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桂梅君律師
        賴淑惠律師
  送達代收人 余淑杏律師
  被   告 台立製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街六七號
  兼法定代理人 李簡市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六七號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陳蒨儀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蒨儀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給付義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 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一   日~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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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立製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