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260號
TNDM,109,交易,260,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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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3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和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上午8 時 56分許,駕駛車牌AVJ-3550號自小貨車,沿臺南市中西區府 前路1 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忠義路1 段之交 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轉彎時應保持安全間隔,並讓直行 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及此即貿然欲右轉駛入忠義路1 段,適有告訴人鄭夙芳駕駛 車牌P8A-638 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行駛於被告右後方,行 使至上開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雙方因閃避不及發生 碰撞,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右手肘擦傷、雙膝擦傷 及雙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業於10 9 年4 月29日調解成立,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 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41頁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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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