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玉鳳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邱銘峰律師
被 告 郭勝煌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335、13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玉鳳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肆年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褫奪公權伍年。
郭勝煌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肆年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褫奪公權伍年。
洪玉鳳、郭勝煌就上開罪刑之犯罪事實,其等共同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由已繳交之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零壹元內為沒收。
事 實
一、洪玉鳳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競選連任擔任臺南市第一至 三屆之臺南市議會議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郭勝煌為洪玉鳳配偶, 擔任洪玉鳳議員服務處主任,統籌服務處之人事運作與經費 支出及帳務紀錄、並負責向市議會申報請領公費助理補助費 等之法定議員補助費等所有事務。
二、洪玉鳳、郭勝煌於洪玉鳳就任第一屆市議員起,知悉市議員 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6 條規定,得以每月總額上限新臺幣(下同)24萬元(並 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之公費助理 補助費用向議會申報僱用6 至8 名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費 助理,並由議會將助理酬金直接撥款至公費助理帳戶,該筆 金額係地方制度法規定之法定項目之補助費用,並非議員薪 資,不得為不實申報請領與挪用,竟為將該等款項部分挪用 供服務處與選民服務使用之目的、及因配合聘用助理因故不
願具名擔任公費助理之困難(私聘助理朱惠芬、黃幸良因積 欠信用卡卡債不願具名擔任公費助理,而由朱惠芬先後借用 黃榮昌、張憲呈名義、黃幸良則向黃富家借名),基於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共同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並另與明知自己未擔任助理僅出名擔任公費助理請領款項惟 均不知悉洪玉鳳與郭勝煌詐領公費助理費用之◎①郭榮興、 ◎②黃榮昌、◎③曾曉鳳、◎⑧陳立彬、◎⑨黃富家、◎⑫ 張憲呈(下稱郭榮興等虛報借名公費助理,本院另行審結。 ◎為本案共同被告、①至⑫編號詳見附表說明,下同)、及 借用他人名義實際擔任助理亦不知洪玉鳳與郭勝煌詐領公 費助理費用之◎朱惠芬、◎黃幸良(由本院另行審結 ),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與不知悉議會公 費助理補助費詳情並實際擔任助理之④陳明峰、⑤劉春輝 、⑦林佳儒、⑩柯茂全、⑪施靜媚、⑬鄭詩涵、⑭廖昇 英(至10 7年始出名擔任公費助理)、⑮陳偉齊、⑯陳俊 傑(下稱陳明峰等公費助理),由郭榮興等虛報借名公費 助理與陳明峰等公費助理申辦立帳於陽信商業銀行帳戶( 下合稱陽信銀行公費助理帳戶)交付郭勝煌作為議會核撥 公費助理薪資帳戶使用,而自99年12月25日起,由郭勝煌 以陳明峰等公費助理與郭榮興等虛報借名公費助理之名義 ,向市議會申報聘用公費助理名冊(含各次異動,參見附 表一至三)並請領最高額度助理費用(含依最高額計算之 各年度春節慰勞金),而使市議會承辦公費助理聘用申報 業務之公務人員,於收受公費助理申報異動表,經形式審 查符合申請規定後,將該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公費助 理資料文書內,由市議會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款(即公費 助理報酬)匯入各該陽信銀行公費助理帳戶,郭勝煌再持 該等帳戶提領匯入各帳戶之補助款,以其中部分補助款, 支付陳明峰等公費助理之報酬並另雇用⑭廖昇英、陳 朝海、◎朱惠芬、◎黃幸良、陳俊益、陳文朝、 翁宗元(下合稱廖昇英等私聘助理)為私聘助理(陳明 峰與廖昇英等實際任職助理各月報酬,參見附表各表所載 ),而將剩餘之補助款,用於支付服務處支出與選民服務 之相關費用(各屆次之補助款餘額總額,參見附表一至三 所載,合計總額1134萬9585元),而詐得該等款項。嗣經 檢察官據報偵辦後,由法務部調查局於108年3月20日約詢 洪玉鳳、郭勝煌等人到案後,經洪玉鳳、郭勝煌於偵查中 自白上情,並繳回經檢調計算認列之犯罪所得1183萬3301 元。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分案偵辦暨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移送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陳述,無違法取證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且適於為證 據,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最 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決議要旨參照)。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均屬書證 或物證性質,亦無事證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有偽變造所取得 之排除事由,均有證據能力。
二、事證依據
㈠被告2 人就事實欄所載之自被告洪玉鳳第一屆任期起,即以 郭榮興等虛偽借名公費助理向市議會申報不實公費助理名冊 ,取得議會核撥至該等公費助理薪資帳戶內之補助款,僅將 部分款項用於僱用助理支出,而將其餘款項挪供支付服務處 支出與選民服務之相關費用之事實,於偵審均自白犯行並為 認罪答辯,而該等事實,亦經共同被告即郭榮興等借名公費 助理、朱惠芬、黃幸良、證人陳明峰等公費助理、廖昇英等 私聘助理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一至三之市議會公費助理申報 與撥款資料、陽信銀行公費助理帳戶交易資料、郭勝煌製作 之102年至105年之電子帳冊資料及郭勝煌臨櫃提款畫面可佐 (關於起訴書記載助理薪資經檢察官更正及與帳冊不符應更 正部分,參見附表一至三所載),堪認被告2人有該等犯行 。
㈡被告2 人辯護人以被告2 人雖有虛報公費助理取得公費助理 補助款並將該等酬金之部分款項挪供他用之行為,惟其挪用 款項,係因議員服務需支付大量費用,其薪資與其他法定補 助款不足以支應該等花費,遂挪用該等款項用於支付服務處 支出與選民服務費用(民眾喜幛與社區及宮廟活動等),該 等支出均與其議員職務相關,並非藉此不實申報圖謀自己財 產私利之辯護意旨為被告2 人辯護,並提出106 、107 年度 之洪玉鳳服務處費用與選民服務支出之帳冊資料為據(106 年除支付實際聘用助理薪資外,服務處與選民服務費用共22 6 萬9024元、107 年度則為300 萬5043元,參見本院卷㈡第 9-163 頁)。然查: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 物罪,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 財物,為其構成要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
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又所利用之機會,並 不限於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 亦包括在內,且此機會,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因職 務上衍生之申領財物者,亦包括在內,可見此規定之重點在 於機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105 年度台上字 第1034號判決意旨可參)。
⒉按「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 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 膳食費。」、「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 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地方制度法第52條 第1 、3 項定有明文,依本條制定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 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就關於公費助理之補助費用 ,於同條例第6 條明文定以「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 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 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以上第1 項)前 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 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 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 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 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 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以上第2 項)」,依本條自89年 1 月26日制定以來歷次修正之立法意旨,在於為能因應個別 議員對助理工作質量之多元需求(如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全 方位專業性質,議員即須限縮助理聘請人數,始足以高薪網 羅是類人員;如議員所需助理工作屬事務性質,則須調降薪 給,方能符合實際需要)之「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 則。依該原則,本條規定並非在限制議員遴用助理人數及助 理薪資之待遇,而係在規範議會每年編列預算以補助每位議 員遴用助理費用之上限,倘議員所聘用之助理人數超過規定 人數,應不在禁止之列,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總額不得超 過8 萬元。至於,助理費用之核銷方式,依主管機關內政部 決定,係比照立法院立法委員助理費撥付方式,由議員提交 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補助費額數及助理本人帳號後,再由議 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以避免衍生不必要之疑慮。是 依上開法律規定,議員助理補助費並非議員之實質薪資,必 須議員已實際遴用助理,始得依該條例規定支給助理補助費 用。
⒊依上開公費助理補助費之法律關係,若議員所聘用之公費助 理於具領補助費後,依議員之指示,而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議 員,致助理補助費並非全然用以支付議員向議會所申報之公
費助理薪資,而有名實不符之情形,雖議員可能涉及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惟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議員職 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 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 ,應認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 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此與議員實際上並未聘用助理, 而虛報該未聘用之助理(即所謂人頭助理)以詐領核銷助理 補助費之情形尚有不同(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 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⒋依前述說明,於公費助理補助費未全額用於公費助理薪資而 不涉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行,除須申報之公費助 理均實際上擔任助理,僅於薪資與申報內容不符外,因該筆 補助費係由法律明定支付科目,客觀上已限制金錢使用範圍 ,參酌與議員間請領補助費之公平性,就該遭挪用部分之補 助費,亦應限於與議員職務有相關之助理費用或助理業務之 支付,而不及於與助理費用或業務無關之其他議員職務活動 或選民服務,始能認該挪用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⒌本案依被告2 人答辯及辯護人辯護意旨,雖可認被告2 人係 將挪用之款項用於服務處支出與選民服務(依附表一至三之 各月補助款餘額、參照本案其詐得總額,每年挪用助理費用 約為全年補助款之半額,即約120 萬元,而106 、107 年度 之服務處與選民服務支付總額各約226 萬元、300 萬元,參 酌市議員薪資及其他法定補助款,被告所稱之挪用流向,應 可採信),惟依前所述,該等支出既非可認屬助理費用或業 務範圍內,自難認被告就該等支出無不法所有意圖,仍構成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行,而非僅止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範疇。是辯護人就此主張,尚難採認。
㈢綜上事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適用
⒈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規定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100 年6 月 29日修正(修正前後法條,參見附錄法條),修正後規定, 僅係將原規定之「詐取財物」,詳細規定為「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就法定刑部分,並未修正, 依修法理由,本次修正係為於文字上與刑法詐欺取財罪要件 一致,以避免適用上疑義,應認該條款要件與罪刑均無變動 ,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逕適用新法規定即可。 ⒉刑法第214 條規定,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 27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法僅係將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關
於罰金之貨幣單位及提高倍數予以換算後修法明定(即省去 修正前需就原條文依施行法規定計算得出法定刑之步驟;參 見附錄法條),是就該等條文之罪刑並無變動,無新舊法比 較適用之問題,逕適用新法規定即可。
㈡罪名與罪數
⒈罪名
⑴被告2 人就事實欄所載之申報不實公費助理,取得議會核撥 公費助理補助款,並將部分款項挪用於支付助理費用外之行 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規定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 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⑵被告郭勝煌雖無公務員身分,但與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洪玉 鳳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第5條第3項規定,仍應依本 條例論罪,並與洪玉鳳構成共同正犯。
⑶被告2 人就向市議會申報不實公費助理所犯之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與郭榮興等借名公費助理、朱惠芬、黃幸良有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構成共同正犯。
⒉罪數
⑴起訴書就被告2 人於洪玉鳳於任職期間之不實申報公費助理 之行為,係就各屆次內之數行為屬接續之一行為,而請求分 論併罰。然以,議員職務雖有屆次與任期之區分,惟就議員 個人,除非己意不願參選續任,通常均係以連續參選並期待 獲得連任為常態。本案被告洪玉鳳係連選連任,是其本案犯 行雖橫跨數屆次,惟應認其係基於同一不實申報並挪用補助 費用之犯意下之各接續行為,均僅構成一行為。 ⑵被告2 人所犯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其各罪手段間,有行為局部同一性,構成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論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貪污治罪條例之偵查自白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 被告2 人於偵查自白犯罪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核與貪污治 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相符(參見附錄法條),爰依 本條規定,減輕其刑。
⒉刑法第59條減輕事由
⑴按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法定刑為「處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係 屬重罪,然同為犯本罪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未 必盡同,或有係圖謀自己私利而惡意詐取財物飽足私囊者、 亦或有因不諳法規或便宜行事而觸犯規定致犯本罪者,是其 等各自詐取財物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 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不重
。
⑵本案依據卷證資料,被告2 人雖有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而取得 補助款行為,且起訴金額龐大,惟該等金額係被告洪玉鳳連 任三屆(長達9 年)長期累積,如拆分依各月觀察,尚非鉅 額(均約僅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之5 萬元之2 倍 ),且依附表一至三所載申報助理與實際聘用助理資料,被 告2 人雖有不實申報人頭助理,但其申報公費助理人數,與 其實際聘用助理人數,多呈相同狀況(即每月申報公費助理 約在6-8 人,而實際聘用助理亦相當該等申報人數、甚有逾 申報人數情形),且其中部分係為配合聘用助理難處而由他 人掛名公費助理(即同案被告朱惠芬、黃幸良、黃榮昌、張 憲呈、黃富家部分),此外,其挪用款項亦係用於服務處之 其他人事支出或選民服務上,雖該挪用有違反法定科目之違 法並對遵守法規之其他議員有不公平結果,然依其挪用流向 ,尚難認有特別嚴重惡性之情形,是本案其等犯罪情節,顯 與單純以人頭助理詐領補助款以飽足私囊情節同視。是本案 於依上開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6月), 參酌本案情節、其等年齡與身體狀況,認有過重之嫌,爰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號解釋要旨,考量其等客觀之 犯行與主觀之惡性,衡酌結果,茲依刑法第71、73條規定, 就其等本案罪刑,於依上開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後,再依 刑法第59條規定,再酌量減輕其刑。
㈣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洪玉鳳為臺南市議員、被告郭勝煌為議員配偶並 管理議員服務處運作,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並體會國家補 助議員公費助理目的,竟為本案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而取得補 助款行為,所為非是,惟斟酌其犯罪之動機與目的、挪用金 錢之流向、考量2 人之素行、年齡、智識程度、家庭狀況、 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等之一切情狀,茲就其本案 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㈤緩刑及緩刑條件
⒈①被告洪玉鳳前未因犯罪而經法院為有罪之判決、②被告郭 勝煌雖於99年為使洪玉鳳當選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散 布不實事項罪,而經本院100 年選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 月、緩刑3 年(緩刑條件從略),並褫奪公權1 年,經上訴駁回後,於101 年5 月17日確定,該緩刑已於10 4 年5 月16日期滿,無撤銷該緩刑事由,依刑法第76條規定 ,該罪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與未經受徒刑之宣告者相同, 本案其等因一時失慮,致觸刑典,惟經通知到案後即坦承犯 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參酌其等年紀,
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等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宣告緩刑期間如主文所載。 ⒉又本案其等雖經宣告緩刑,惟其等行為仍應予以適當之懲處 ,以示公平並予他人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 及法院對附條件緩刑之該附加條件內容之裁量權限(臺灣高 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33號判決要旨參照),命被告2人 應各支付公庫如主文之金額,以示懲儆。
㈥從刑-褫奪公權諭知
被告2 人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爰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依刑法第37條 第2 項規定,各定其褫奪公權期間如主文。
四、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現行貪污治罪條例未對 沒收定有特別之規定,是本案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應適用 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㈡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 得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 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 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 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 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 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 第3937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被告2 人就本案挪用如附表一至三之補助費餘額,係被告2 人共同使用之犯罪所得,依上開說明,應對該等犯罪所得, 為共同沒收;而該等所得,雖經被告2 人於偵查中全數繳回 ,惟該繳回僅係在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減輕要件,並非 該條例對犯罪所得之沒收特別規定(參酌本條例於刑法沒收 修正前,除有繳回犯罪所得減輕規定外,尚有對犯罪所得之 沒收規定),仍應由本院對該等已繳回款項,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規定,依法諭知沒收。
㈣另就犯罪所得(每月補助費餘額)數額部分,依附表一至三 所載,就其中每月支出逾該月請領補助款之部分,因本案係 以接續犯認定為一行為,參酌該等逾該月請領款之支出係用 於助理報酬支出,而屬實際用於助理費用科目項下,自應就 此等逾請領款支出部分,予以加入併計而自犯罪所得中扣除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世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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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本案│助理名單(依初任日期分別編序) │ 第一屆 │第二屆 │第三屆 │
│起訴├───────┬─────────┼─────────────┼─────────────┼─────────────┤
│共同│申報公費助理 │公費助理任職情形‧│【申報任職期間】 │【申報任職期間】 │【申報任職期間】 │
│被告│(①–⑯) │私聘助理(–)│(實際任職期間) │(實際任職期間) │(實際任職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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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郭榮興 │ │【 99.12.25-103.12.24 】 │【103.12.25-107.12.24 】 │【107.12.25-111.12.24 】 │
├──┼───────┼─────────┼─────────────┼─────────────┼─────────────┤
│ ◎ │②黃榮昌 │ │【 99.12.25-103.12.24 】 │【103.12.25-104.02.01 】 │未聘用 │
├──┼───────┼─────────┼─────────────┼─────────────┼─────────────┤
│ ◎ │③曾曉鳳 │ │【 99.12.25-103.01.01 】 │【103.12.25-107.12.24 】 │【107.12.25-111.12.24 】 │
├──┼───────┼─────────┼─────────────┼─────────────┼─────────────┤
│ │④陳明峰 │實際任職 │【99.12.25-103.12.24】 │【103.12.25-107.12.24 】 │【107.12.25-111.12.24 】 │
│ │ │ │(同申報期間) │(同申報期間) │(同申報期間) │
├──┼───────┼─────────┼─────────────┼─────────────┼─────────────┤
│ │⑤劉春輝 │實際任職 │【99.12.25-102.04.01】 │未聘用 │未聘用 │
│ │ │ │(同申報期間) │ │ │
├──┼───────┼─────────┼─────────────┼─────────────┼─────────────┤
│ │⑥徐淑惠 │ │【 99.12.25-100.05.01 】 │未聘用 │未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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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林佳儒 │實際任職 │【100.05.01-103.05.09 】 │未聘用 │未聘用 │
│ │ │ │(100.04.01-103.08.01 ) │ │ │
├──┼───────┼─────────┼─────────────┼─────────────┼─────────────┤
│ ◎ │⑧陳立彬 │ │【100.07.01-103.12.24 】 │【103.12.25-107.12.24 】 │【107.12.25-111.12.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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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⑨黃富家 │ │【102.05.01-103.12.24 】 │【103.12.25-105.07.01 】 │未聘用 │
│ │ │ │ │【106.01.01-107.01.01 】 │ │
├──┼───────┼─────────┼─────────────┼─────────────┼─────────────┤
│ │⑩柯茂全 │實際任職 │【103.01.01-103.12.24 】 │未聘用 │未聘用 │
│ │ │ │(同申報期間) │ │ │
├──┼───────┼─────────┼─────────────┼─────────────┼─────────────┤
│ │⑪施靜媚 │實際任職 │【103.05.09-103.12.24 】 │【103.12.25-107.12.24 】 │【107.12.25-111.12.24 】 │
│ │ │ │(同申報期間) │(同申報期間) │(同申報期間) │
├──┼───────┼─────────┼─────────────┼─────────────┼─────────────┤
│ ◎ │⑫張憲呈 │ │未聘用 │【104.02.01-106.01.01 】 │未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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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⑬鄭詩涵 │實際任職 │未聘用 │【106.05.01-107.12.24 】 │【107.12.25-111.12.24 】 │
│ │ │ │ │ (同申報期間) │(同申報期間) │
├──┼───────┼─────────┼─────────────┼─────────────┼─────────────┤
│ │⑭廖昇英 │實際任職 │(見下欄私聘欄資料) │【107.01.01-107.12.24 】 │未聘用 │
│ │ │ │ │ (同申報期間) │ │
├──┼───────┼─────────┼─────────────┼─────────────┼─────────────┤
│ │⑮陳偉齊 │實際任職 │未聘用 │未聘用 │【107.12.25-111.12.24 】 │
│ │ │ │ │ │(同申報期間) │
├──┼───────┼─────────┼─────────────┼─────────────┼─────────────┤
│ │⑯陳俊傑 │實際任職 │未聘用 │未聘用 │【107.12.25-111.12.24 】 │
│ │ │ │ │ │(同申報期間) │
├──┼───────┼─────────┼─────────────┼─────────────┼─────────────┤
│ │ │私聘:⑭廖昇英 │99.12.25-103.12.24 │103.12.25-106.12.31 │107.12.25-111.12.24 │
├──┼───────┼─────────┼─────────────┼─────────────┼─────────────┤
│ │ │私聘:陳朝海 │99.12.25-103.12.24 │103.12.25-107.12.24 │107.12.25-111.12.24 │
├──┼───────┼─────────┼─────────────┼─────────────┼─────────────┤
│ ◎ │ │私聘:朱惠芬 │99.12.25-103.12.24 │103.12.25-106.12.01 │未聘用 │
│ │ │ │ │107.10.01-107.12.24 │ │
├──┼───────┼─────────┼─────────────┼─────────────┼─────────────┤
│ ◎ │ │私聘:黃幸良 │102.07.01-103.12.24、 │103.12.25-105.07.01 │107.12.25-111.12.24 │
│ │ │ │ │105.12.01-107.12.01 │ │
├──┼───────┼─────────┼─────────────┼─────────────┼─────────────┤
│ │ │私聘:陳俊益 │未聘用 │107.02.01-107.12.24 │107.12.25-111.12.24 │
├──┼───────┼─────────┼─────────────┼─────────────┼─────────────┤
│ │ │私聘:陳文朝 │未聘用 │107.06.01-107.12.24 │107.12.25-111.12.24 │
├──┼───────┼─────────┼─────────────┼─────────────┼─────────────┤
│ │ │私聘:翁宗元 │未聘用 │107.06.01-107.11.01 │未聘用 │
├──┼───────┴─────────┴─────────────┴─────────────┴─────────────┤
│備註│林佳儒於擔任第一屆助理期間,有4 個月期間為私聘助理,因時間甚短且與公費期間相連,爰不區分公費與私聘期間,僅以公費編號。│
│ │廖昇英於擔任第二屆助理期間,有1 年期間申報公費助理,爰區分公費與私聘期間,並均與編號。 │
└──┴───────────────────────────────────────────────────────────┘
┌───────────────────────────────────────────────────────────────────┐
│附表一: │
├─┬─────────────────────────────────────────────────────────────────┤
│一│第一屆公費助理申報異動表(99.12.25-103.12.24) │
│ ├─┬─────────┬────────┬────────┬────────┬────────┬────────┬────────┤
│ │ │初次申報 │第1 次異動 │第2 次異動 │第3 次異動 │第4 次異動 │第5 次異動 │第6 次異動 │
│ │ │(99.12.05) │(100.05.01 ) │(100.07.01 ) │(102.04.01 ) │(102.05.01 ) │(103.01.01 ) │(103.05.09 ) │
│ │ ├─────────┼────────┼────────┼────────┼────────┼────────┼────────┤
│ │ │初聘 │停聘.新聘 │停聘.調薪 │停聘.調薪 │調薪.新聘 │停聘.調薪.新聘│停聘.新聘 │
│ ├─┼─────────┼────────┼────────┼────────┼────────┼────────┼────────┤
│ │◎│①郭榮興/新聘 │ │①郭榮興/調薪 │①郭榮興/新聘 │①郭榮興/調薪 │①郭榮興/調薪 │ │
│ │ │ 酬金:50,000元 │ │ 酬金:40,000元│ 酬金:70,000元│ 酬金:40,000元│ 酬金:60,000元│ │
│ ├─┼─────────┼────────┼────────┼────────┼────────┼────────┼────────┤
│ │◎│②黃榮昌/新聘 │ │ │ │ │ │ │
│ │ │ 酬金:40,000元 │ │ │ │ │ │ │
│ ├─┼─────────┼────────┼────────┼────────┼────────┼────────┼────────┤
│ │◎│③曾曉鳳/新聘 │ │ │ │ │③曾曉鳳/停聘 │ │
│ │ │ 酬金:40,000元 │ │ │ │ │ │ │
│ ├─┼─────────┼────────┼────────┼────────┼────────┼────────┼────────┤
│ │ │④陳明峰/新聘 │ │ │ │ │ │ │
│ │ │ 酬金:40,000元 │ │ │ │ │ │ │
│ ├─┼─────────┼────────┼────────┼────────┼────────┼────────┼────────┤
│ │ │⑤劉春輝/新聘 │ │ │⑤劉春輝/停聘 │ │ │ │
│ │ │ 酬金:30,000元 │ │ │ │ │ │ │
│ ├─┼─────────┼────────┼────────┼────────┼────────┼────────┼────────┤
│ │ │⑥徐淑惠/新聘 │⑥徐淑惠/停聘 │ │ │ │ │ │
│ │ │ 酬金:40,000元 │ │ │ │ │ │ │
│ ├─┼─────────┼────────┼────────┼────────┼────────┼────────┼────────┤
│ │ │ │⑦林佳儒/新聘 │⑦林佳儒/調薪 │ │ │ │⑦林佳儒/停聘 │
│ │ │ │ 酬金:40,000元│ 酬金:23,000元│ │ │ │ │
│ ├─┼─────────┼────────┼────────┼────────┼────────┼────────┼────────┤
│ │◎│ │ │⑧陳立彬/新聘 │ │ │ │ │
│ │ │ │ │ 酬金:27,000元│ │ │ │ │
│ ├─┼─────────┼────────┼────────┼────────┼────────┼────────┼────────┤
│ │◎│ │ │ │ │⑨黃富家/新聘 │ │ │
│ │ │ │ │ │ │ 酬金:30,000元│ │ │
│ ├─┼─────────┼────────┼────────┼────────┼────────┼────────┼────────┤
│ │ │ │ │ │ │ │⑩柯茂全/新聘 │ │
│ │ │ │ │ │ │ │ 酬金:20,000元│ │
│ ├─┼─────────┼────────┼────────┼────────┼────────┼────────┼────────┤
│ │ │ │ │ │ │ │ │⑪施靜媚/新聘 │
│ │ │ │ │ │ │ │ │ 酬金:23,000元│
│ ├─┼─────────┼────────┼────────┼────────┼────────┼────────┼────────┤
│ │ │申報酬金總額: │異動後酬金總額:│異動後酬金總額:│異動後酬金總額:│異動後酬金總額:│異動後酬金總額:│異動後酬金總額:│
│ │ │240,000 元 │240,000 元 │240,000 元 │240,000 元 │240,000 元 │240,000 元 │240,000 元 │
├─┼─┴─────────┴────────┴────────┴────────┴────────┴────────┴────────┤
│二│實際聘用助理(公費‧私聘)薪資報酬 │
│ ├────┬─┬──────┬───────────────────────────────────────────────────┤
│ │公費助理│ │④陳明峰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 99.12.25 /薪資:5,700 元 │
│ │ │ │ │ 調薪日:102.08.01 /薪資:5,000 元 │
│ │ │ │ │㈡春節年終:100 年春節( 99 年終):8,550 元(8,550 元) │
│ │ │ │ │ 101 年春節(100 年終):8,550 元(8,550 元) │
│ │ │ │ │ 102 年春節(101 年終):10,000元 │
│ │ │ │ │ 103 年春節(102 年終):10,000元 │
│ │ │ │ │ 104 年春節(103 年終):10,000元 │
│ │ ├─┼──────┼───────────────────────────────────────────────────┤
│ │ │ │⑤劉春輝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99.12.25 /薪資:30,000元 │
│ │ │ │ │ 停聘日:102.04.01 │
│ │ │ │ │㈡春節年終:100 年春節( 99 年終):45,000元 │
│ │ │ │ │ 101 年春節(100 年終):45,000元 │
│ │ │ │ │ 102 年春節(101 年終):30,000元 │
│ │ ├─┼──────┼───────────────────────────────────────────────────┤
│ │ │ │⑦林佳儒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0.04.01 /薪資:23,000元 │
│ │ │ │ │ 調薪日:102.07.01 /薪資:22,000元 │
│ │ │ │ │ 調薪日:103.06.01 /薪資:3,549 元 │
│ │ │ │ │ 停聘日:103.08.01 │
│ │ │ │ │㈡春節年終:101 年春節(100 年終):34,500元 │
│ │ │ │ │ 102 年春節(101 年終):22,000元 │
│ │ │ │ │ 103 年春節(102 年終):22,000元 │
│ │ ├─┼──────┼───────────────────────────────────────────────────┤
│ │ │ │⑩ 柯茂全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3.02.01 /薪資:20,000元 │
│ │ │ │ │ 調薪日:103.06.01 /薪資:23,000元 │
│ │ │ │ │ 調薪日:103.08.01 /薪資:20,000元 │
│ │ │ │ │㈡春節年終:104 年春節(103 年終):0元 │
│ │ ├─┼──────┼───────────────────────────────────────────────────┤
│ │ │ │⑪施靜媚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103.06.01 /薪資:19,290元 │
│ │ │ │ │ 調薪日:103.08.01 /薪資:23,000元 │
│ │ │ │ │㈡春節年終:103 年春節(102 年終):0 元(29,200元) │
│ │ │ │ │ 104 年春節(103 年終):29,200元 │
│ │ │ │ │ 【起訴書附表就「103 年春節」記載領得年終29,200元,惟郭勝煌製作電子帳冊無該筆支出,參照起聘│
│ │ │ │ │ 日,起訴書附表應為誤載】 │
│ ├────┼─┼──────┼───────────────────────────────────────────────────┤
│ │私聘助理│ │⑭廖昇英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 99.12.25 /薪資:30,000元 │
│ │ │ │ │ 調薪日:102.01.01 /薪資:12,000元 │
│ │ │ │ │ 【起訴書附表就100.01-101.12 每月薪資原記載12,000元,經檢察官依辯護人陳報狀更正為每月30,000│
│ │ │ │ │ 元】 │
│ │ │ │ │㈡春節年終:100 年春節( 99 年終):45,000元(18,000元) │
│ │ │ │ │ 101 年春節(100 年終):45,000元(18,000元) │
│ │ │ │ │ 102 年春節(101 年終):12,000元 │
│ │ │ │ │ 103 年春節(102 年終):17,000元 │
│ │ │ │ │ 104 年春節(103 年終):12,000元 │
│ │ │ │ │ 【「100 年春節」、「101 年春節」各次年終,起訴書附表原係依原月薪估算1.5 月年終,因每月薪資│
│ │ │ │ │ 已變更為30,000元,爰依同估算標準計算各次年終為45,000元】 │
│ │ ├─┼──────┼───────────────────────────────────────────────────┤
│ │ │ │陳朝海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 99.12.25 /薪資:27,000元 │
│ │ │ │ │ 調薪日:103.06.01 /薪資:30,000元 │
│ │ │ │ │ 調薪日:103.08.01 /薪資:27,000元 │
│ │ │ │ │㈡春節年終:100 年春節( 99 年終):40,500元 │
│ │ │ │ │ 101 年春節(100 年終):40,500元 │
│ │ │ │ │ 102 年春節(101 年終):34,000元 │
│ │ │ │ │ 103 年春節(102 年終):34,000元 │
│ │ │ │ │ 104 年春節(103 年終):34,000元 │
│ │ ├─┼──────┼───────────────────────────────────────────────────┤
│ │ │◎│朱惠芬 │㈠薪資報酬:起聘日: 99.12.25 /薪資:25,000元 │
│ │ │ │ │ 調薪日:103.06.01 /薪資: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