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910號
TNDM,108,訴,910,2020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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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三安


選任辯護人 林瑞成律師
被   告 黃豊裕


選任辯護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莊彥斌



      柯孟雄


      張龍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邱朝琴


      林中信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淑慧律師
被   告 黃明進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原定民國109年4月21日下午2 時28分宣示判決,惟因本 案被告人數眾多,案情較為繁雜,製作判決書所需時日較原 先預期為長,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 ,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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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