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美珠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美珠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 實
一、曾美珠明知郭福成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6時45分許,在臺南 市○區○○○路00號之1曾美珠名下公寓樓下,見到警察持 搜索票欲至該處2樓搜索,且郭福成之父親郭耀彬亦居住該 處,郭福成乃協調員警及郭耀彬溝通後始進入上開房屋,並 非無故侵入,竟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間某日 ,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報警,誣指郭福 成無故帶人侵入住宅等情,意圖以此方式使郭福成受刑事處 分。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後,該侵入住居案 件以108年度偵字第34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二、案經郭福成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 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案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做為 證據使用,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 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 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 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二、訊據被告否認有檢察官起訴書所指摘之誣告犯行,被告選任 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稱:『系爭房地本非登記在郭福成,或 甚至是郭福成父親郭耀彬名下,於法律上並非所有權人,是 否有支配管理權利或者能否繼續居住等情,亦屬於民事糾紛 。被告認為郭福成並非居住該處,也非所有權人,搜索票亦 非記載受搜索人為郭福成,然郭福成竟開門讓員警進入搜索 ,其主觀上認為郭福成無故侵入住宅,何來虛構事實?縱使 已不能構成犯罪或懲戒處分之事實誣告人者,雖意在使人受 刑事或懲戒處分,亦不能成立犯罪。被告於第一分局筆錄中 陳稱:「該處是公婆及兒子與女友在居住」、「我調閱監視 器才得知他當日帶領四人進入公寓上樓」,凡此均與客觀事
實相符,均無捏造、虛構之犯罪客觀事實,公訴人指稱涉犯 誣告罪責,實與構成要件不符』等語。惟查: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因被告曾美珠涉嫌違反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案件,於107年11月27日6時45分許,持本院核發 的搜索票,到被告戶籍所在地臺南市○區○○○路00號之1 執行搜索,此有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1169號搜索票在卷可 佐。參以證人即被告之子郭榮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7 年11月26日早上9時50分,警察到我住的公寓去搜索,我是 被警察敲門叫起來的,員警出示證件,但是我沒有看到搜索 票」、「我跟我媽媽說有警察要找她,我有跟我媽媽說還有 郭福成,我沒有跟媽媽提到有搜索票,我只看到有警察出示 證件進來」、「媽媽有選罷法的案件,警察來查戶口」、「 我跟我媽媽說,大伯有帶警察來要找妳」等語,以及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供稱:「搜索票上是寫15號之1」、「(檢察官 問:其實後來妳當天就知道警方是在針對妳選舉的案件搜索 ?)是的」、「(審判長問:案發當天,妳幾點收到妳兒子 的電話?)差不多快8點」、「(問:當時妳在家裡還是在 外面?)我還在運動,他叫我趕快回來」、「(問:他電話 中怎麼跟妳說的?)就是這樣子,像剛剛證人郭榮俊這麼講 ,『媽媽,有人要找妳喔』,我說『好』,就這樣,我就回 去了」、「(問:剛剛郭榮俊不是這樣講的?)他不是這樣 子講,他有說媽媽,有警方要找妳,妳要回來,不然要怎樣 講,我記得就是這樣子」、「(受命法官問:從剛才審判長 問妳時,妳說妳去找郭福成說的時候,妳是質問他,為什麼 帶檢調人員到妳家去,是否如此?)對」、「(問:所以妳 已經很清楚知道郭福成帶的是警察、檢調人員上去了?)我 看監視器看到的」、「(問:所以妳是否很清楚知道郭福成 帶的是檢調人員,是警察?)對」等語。由被告自己上揭供 述可知,不管是透過被告之子郭榮俊的電話通知,或是被告 自己事後透過監視器所見,被告都很清楚,107年11月27日 當天早上,警察上門是為被告曾美珠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案件執行搜索,而告訴人郭福成則是與執行公務的警 察一起上門,開門讓警察進門的人是郭耀彬而非被告。 ㈡另據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審判長問 :案發當天,107年11月27日上午6時許,有無帶警察去15號 之1?)當天我大約6時45分左右,一台警車停在我家門口, 下來五個人,其中一個穿制服,那台警車還寫著第一分局, 四個穿便衣,一個穿制服,帶著槍就下來,其中有一個穿便 服的,因為要上公寓的一樓大門時常沒有關,那棟房子是老 舊的公寓,其中一個人就自動上去了,上去了又下來,他跟
另外四個人說樓上有個老人沒有辦法溝通,他不開門」、「 (問:警車是否停在你的門口?)對」、「(問:你是否就 下來看?)沒有,我就出去,我都習慣早起,我就站在門口 看」、「(問:你看有人上去又下來?)有一個上去又下來 ,並跟另外四個人說,樓上有個老人聽不懂台語,沒有辦法 溝通,之後有一個第一分局的偵查員好像姓蕭,他就過來問 我」、「(問:你是否就協調他們上去?)對」、「(問: 你上去以後,是誰開門的?你到二樓時,你看到誰?)他就 跟我協調,包括我就是6個人一起上去,我按電鈴,我爸爸 就開第一道木門並從鐵門紗窗看到我,我爸爸問說什麼事, 我回答「爸爸,你開門,刑事的檢調單位有事情要進去執行 」、「(問:你帶警察去找你父親時,你是否知道警察是什 麼事情?)我不知道他是什麼事情,他只跟我說跟選舉有關 係而已」、「(問:你有無問他要找誰?)他要找曾美珠」 、「(問:開門之前,你有無向你父親說警察要找曾美珠? )有」、「(問:你怎麼沒有叫警察直接去曾美珠那邊找她 就好了,還帶警察上去二樓?)因為當時我就是跟警察說曾 美珠在樓下17號,15號之1是我父母親,但因為搜索票開的 好像是15號之1,因為她的戶口在15號之1,搜索票開的是15 號之1,偵查員說麻煩我帶他上去跟我父親溝通一下,我父 親看到我就開門讓他們進去了。當時我要上去之前,我也告 訴那個偵查員一句話,我說曾美珠很喜歡告人家,你們有做 準備嗎,他回答一句話說有,他去打聽好了,他準備兩部錄 影機,全程錄影存證,然後我們就進去了。進去之後,他們 每間都看看,曾美珠的兒子郭榮俊在裡面睡覺,警察就敲門 ,郭榮俊就起來開門。警察說,麻煩你打電話給你媽媽。當 時就一直打電話,但電話都一直打不通,後來郭榮俊就告訴 警察,他媽媽早上出去運動時沒有帶手機,所以打不通,沒 有辦法聯絡到他媽媽。之後他們那5個警察就下來,我就告 訴那五個警察說,你要找曾美珠,你要8點半才來,她都運 動回來,她就住在樓下。然後5個警察下來之後馬上就回家 了,他們8點20分就準時來了,曾美珠8點半就回來,警察看 到曾美珠回來,5個警察就馬上衝進去」、「(辯護人問: 你是否有看到搜索票?)我沒有看到搜索票,但是第一分局 的偵查員有跟我講」、「(問:你怎麼知道他們是要去二樓 找你父親?)他其實不知道那是我爸爸,因為他來問我之後 ,他才知道那是我爸爸,他當時就一直拜託我」、「(問: 你是如何跟你父親說的?)我按電鈴時,我父親開『板仔門 』(台語)看到我,我就跟我父親說,『爸,你開門一下, 他們地檢署出來的,他們有搜索票,要進來執行公務』」、
「(受命法官問:剛剛辯護人問你,你明知道曾美珠沒有住 在那裡,為什麼還要帶警察上去,你的意思是說,因為警察 跟你說搜索票的搜索地點就是在二樓,所以他們要上去,是 否如此?)對」、「(問:警察的搜索票在二樓,你有跟他 說曾美珠不住在那裡,但是他們還是要上去搜索,是否如此 ?)對」、「(問:所以警察跟你說,他們無論如何都要上 去二樓搜索,所以才拜託你帶他上去並跟你父親溝通一下, 請你父親開門,是否如此?)對」等語。依上揭證人郭福成 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他是在看到警察人員執行搜索勤 務,經警方拜託他幫忙與樓上老人溝通,才幫忙警察上樓與 告訴人的父親郭耀彬溝通,告知是警察執行搜索勤務,要搜 索地址的現場人員郭耀彬開門讓警察進入執行公務。依刑事 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 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 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 之職員在場」,被告於警察執行搜索時並不在現場,搜索現 場內雖然還有告訴人的父親郭耀彬以及被告的兒子郭榮俊及 其女友,但因郭耀彬不懂台語,警察無法與其溝通,被告的 兒子與女友則在房內睡覺,告訴人居住在被告受搜索處所的 對面,可算是被告的鄰居,故警察請告訴人引導上樓執行搜 索並與告訴人的父親郭耀彬溝通請他開門讓警察入內執行搜 索,於法有據,故告訴人郭福成隨同警察進入被告受執行搜 索的住所,並非無故侵入。
㈢再者,告訴人郭福成的父母目前尚居住在在臺南市○區○○ ○路00號之1。該處依證人郭蔡滿於偵查中證稱,是告訴人 的父母親出資購買而登記在被告先生即告訴人的二弟郭福安 名下,郭福安過世後由被告及其子女繼承,但證人郭蔡滿及 其先生郭耀彬仍居住在其內。是以,證人郭蔡滿以及郭耀彬 為臺南市○區○○○路00號之1房屋之現住人,雖非該房屋 之所有權人,然既經原所有權人郭福安同意渠等居住使用自 屬對於該房屋有權使用之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認為郭耀 彬雖經被告同意居住在該處所,但是否屬於對該處所有權使 用之人,尚有疑義,實與法律規定不合,其主張難認為有理 由。另按「在有人居住的住宅內執行搜索,應命住居人、看 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 之人在場」,刑事訴訟法第148條定有明文。告訴人為本件 執行搜索處所的鄰人,依上開規定,本即有配合執行搜索員 警在場的義務,告訴人縱有進入本件搜索住宅,於法本非無 故。本件告訴人縱使不是配合執行搜索的員警上門執行公務 ,而是單純上門探視他的父母,經告訴人的父親郭耀彬開門
讓他進入被告所有的該處房屋,也不會構成無故侵入住宅, 更遑論告訴人當時係依法配合執行搜索的員警上門執行搜索 。本件被告既然知悉告訴人郭福成是經該房屋之有權使用者 即告訴人的父親郭耀彬開門讓他進屋,被告主觀上顯然明知 告訴人並非侵入住宅。
㈣末查,被告於107年12月3日親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文化派出所報案,案由私闖民宅,告訴事實由被告親自書寫 ,記載:「我曾美珠要告郭福成未經我同意私自帶人侵入立 德8路15號之1害我兒子驚怕,告你精神賠償。於民國107年1 1月27日清晨6點50分侵入我私人財產範圍,還在107年11月2 8日到立德8路17號來讓我有被恐嚇的驚嚇」等語。被告的告 訴意旨主要有:⑴要告告訴人郭福成私闖民宅;⑵告訴人郭 福成未經被告同意私自帶人侵入被告之住宅;⑶告訴人郭福 成侵入她的私人財產權範圍。然如上所述,被告明確知悉告 訴人郭福成是帶同執行搜索勤務的警察上門,並非私自帶人 侵入住宅。況且,被告於警詢中曾供稱:「(問:郭福成為 何要進入立德八路15號之1?)我質問郭福成,他說他們4人 是檢警人員且有帶搜索票,他就主動帶領他們上樓」;另於 偵查中供稱;「(告以告訴意旨,問:有何意見?)從100 年到107年11月27日前,郭福成從來沒有進過2樓,我先生是 郭福成的弟弟,從去世以後,郭福成就再也沒有進去看過他 爸爸郭耀彬,搜索票上面寫的又不是他的名字,他是意圖不 軌,藉機進去鬧的,還嚇到我的兩個小孩子,我當天晚上有 找他理論,還有錄音存證,事後沒有一句道歉,隔天還揚言 如果我告他,他就要反告我誣告,我都有證據的,如果沒有 ,警察怎麼會受理」等語。是以,依被告在上揭警、偵訊中 之供述,被告在質問過告訴人郭福成時,即已獲告訴人郭福 成告知,是檢警人員帶搜索票前來執行搜索,而非無故侵入 告訴人的住宅。另本院於審理時詢問被告為何對告訴人提出 侵入住宅之告訴時,被告答稱:「我去找郭福成的時候就是 說,你為什麼要帶檢調人員上樓,你明知道我不住在那邊, 郭福成說他要去看他爸爸,我說你爸爸媽媽你自己要帶回來 ,不要牽拖、藉口,之後就說他有搜索票,搜索票也不是郭 福成,是曾美珠,關你什麼事,然後你讓我兒子嚇到不行」 、「本來你就侵入我的住宅,沒有我的允許,我兒子也不允 許他進來,因為他從來沒有關心過爸爸媽媽,不是針對爸爸 媽媽的關係」等語。由被告在本院之供述可知,被告明知告 訴人郭福成是帶員警上門執行搜索,並非無故侵入住宅後, 仍捏造虛偽不實的事實:「郭福成未經我同意,私自帶人侵 入立德8路15號之1...」等內容執意對告訴人郭福成提出侵
入住宅之告訴,將有使告訴人郭福成因此遭受刑事處分,且 國家司法資源亦將因此而無端發動,被告行為顯已該當刑法 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構成要件。末查,誣告為即成犯,被 告於107年12月3日向文化派出所提出上開告訴,誣告罪即已 成立,不因其事後警詢筆錄未再重複敘述告訴人無故侵入住 宅之內容,即可推諉其無誣告之犯意,辯護人此部分辯論意 旨於法難謂有據,併予敘明。本件被告犯行已臻明確,應依 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爰審酌被告 明知告訴人郭福成是協助執行搜索勤務之員警,才偕同警方 上樓與郭耀彬溝通後,讓郭耀彬開門讓警察進入執行搜索, 竟僅因與告訴人間關於郭耀彬夫妻的扶養糾紛,以及不滿告 訴人協同警察執行搜索而驚嚇到被告的兒子卻未對被告及其 兒子道歉,竟虛構告訴人未經被告同意而私自帶人侵入住宅 之不實內容而誣指告訴人犯罪,使告訴人因無端遭受訟累而 心理上感受不安與壓力,亦危害國家刑罰追訴權之正確行使 ,造成檢察官偵查程序之無益進行而耗費司法資源,且犯後 猶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國小畢業之 智識程度、獨自一人寡居、經營美髮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