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楊偉杰(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
兼 代理人 楊立杰(即楊杜倪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91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