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許劉敏
代 理 人 許欽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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