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619號
TPDV,109,除,619,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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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廖士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19 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趙俊雄賴綿 民國82年1月21日 民國82年2月21日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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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