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廖士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19 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趙俊雄、賴綿 民國82年1月21日 民國82年2月21日 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