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570號
TPDV,109,除,570,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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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陳劉慬
代 理 人 陳靜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4GX0000000-0 1 100 0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5GX0000000-0 1 210 0003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普通股 1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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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