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姚星良
法定代理人 姚景林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嬨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 第19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01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0 普通股 1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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