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王苾蓉(即王賴玉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500 0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350 000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462 0004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