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520號
TPDV,109,除,520,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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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郭惠珠 
訴訟代理人 陳瑞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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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20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257553-9│1 │546 │
├──┼──────────┼───────┼──┼──┤
│0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288124-8│1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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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