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王苾蓉(即王宜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7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0000-0 1 40 000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520 000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936 000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