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陳怡德(即陳丁清霜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甲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6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O-0000000-0 1 400 0002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O-0000000-0 1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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