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同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泳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5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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