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63號
TPDV,109,除,463,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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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6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108年1月10日 59,850元 D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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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