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綠活人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杰
代 理 人 湯德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48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雙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108年4月20日 76,440元 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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