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45號
TPDV,109,重訴,245,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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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威震
陳宥任
被 告 呂慧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玖萬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第18條、第 15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2頁、第14頁、第16頁,下稱系爭契 約),因系爭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 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向伊辦理房屋貸款借款新臺 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4年11月30日起至134 年11月30日止,自撥款後前2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3 年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前 2年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345%計算(目前為1.44%), 第3年起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645 % 計算(即1.74%),嗣後隨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調整而調整。未依約還本付息者,除喪失期限利益, 應另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被告於104年11月30日,向伊辦理房屋貸款借款金額325 萬元,借款期限自104年11月30日起至134 年11月30日止 ,前2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3年起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



30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 碼年率0.951%計算(即2.04%),嗣後隨定儲利率指數年 率調整而調整。未依約還本付息者,除喪失期限利益,應 另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三)被告於104年11月30日另向伊借款9萬元,借款期間自104 年11月30日起至134年11月30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個別加碼年率0. 608%計算(即1.697%),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未依約還本付息者,除喪失期限利益,應另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20%加計違約金。
(四)詎前開各項借款被告僅付息至108年8月30日止即未再還款 ,依約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迄今 仍積欠本金809萬6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還,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小額貸 款全部查詢單、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臺灣銀行定儲利率 指數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44頁),經本院調查前揭 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請求期間 利率 違約金請求期間及計算方式 1 489萬2054元 自108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未達1000萬元)加計個別加碼週年利率0.645%計算(即1.74%) 自108年8月30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 2 315萬9824元 自108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計個別加碼週年利率0.951%計算(即2.04%) 自108年11月30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 3 3萬8807元 自108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計個別加碼週年利率0.608%計算(即1.697%) 自108年12月30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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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