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雅卿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林倩芸律師
被 告 林雅美
林信美
林鈺勳
林靚晴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蓓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林應任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01遺產項目關於土地銀行仁愛分行存款:新臺幣「1,24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450,000」元。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