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57號
TPDV,109,訴,2357,202004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57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被 告 焦廷標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洪白雲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靳蓉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
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李克竣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陳昭如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馬繼良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林為筠
朱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 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見本院卷第27頁)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9頁)附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1/1頁


參考資料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