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247號
TPDV,109,訴,2247,202004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47號
原 告 林效先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郭建伸葉書宏吳家詮、黃麗蓉、高德順黃眉
青、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冠仁、黃捷、東森新媒體
股股份有限公司、徐政璿、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李英婷、謝
孟哲、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戴祺修、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
公司、李宜庭劉毓琦、周寧、李澤民、欒秉宙、台灣醒報股份
有限公司、譚有勝、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召朋、陳文
越、朱學恆、台灣爆報粉絲頁經營者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即附表訴 之聲明欄所示自然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提出渠等最新戶籍 謄本(非省略戶籍謄本),及附表訴之聲明欄所示法人之變 更登記表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戶籍謄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 捌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 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所明 定。惟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學說上稱為客觀的訴之 合併,或稱訴訟客體之合併,即同一原告對於同一被告,以 數項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如同時請求清償借款及給付租金 ),依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之訴訟,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即明 示係關於訴之客觀合併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等語自明。所謂 共同訴訟,乃屬訴之主觀合併,係基於訴訟經濟、訴訟便利 及防止裁判牴觸之目的而設,依首開說明,於訴之主觀合併 情形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即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之適用。又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雖於同一 訴訟程序起訴或被訴,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個別之 請求,僅形式上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 已,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之原則,各共同訴 訟人之地位,應與獨立為訴訟時相同,各與他造獨自對立, 其中一人之訴訟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訴訟 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若 據此原則處,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個別計算。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等人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各項訴之聲明所憑依之事 實基礎及法律關係,均為獨立之請求,其中一人之訴訟行為 ,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訴訟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 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揆諸前揭意旨,應分別 徵收裁判費。是本院依原告訴之聲明認定(訴之聲明1至20 項)及核定(訴之聲明第21項)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金額總計53,800元,亦應定期命原告補正。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 裁判費金額 (新臺幣) 1 被告上昇合行銷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100元 2 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7,050元 3 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巳○○、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100元 4 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100元 5 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壬○○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100元 6 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100元 7 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100元 8 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100元 9 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100元 10 被告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500元 11 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100元 12 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650元 13 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650元 14 被告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未○○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100元 15 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丁○○、午○○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100元 16 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庚○、己○○、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100元 17 被告臺灣醒報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帶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100元 18 被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癸○○、丑○○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650元 19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1,000元 20 被告臺灣爆報粉絲頁經營者應給付原告新臺帶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1,000元 21 被告上昇合行銷有限公司等應全部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刊登如附表2所示之道歉啟事。 3,000元 總計 53,8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