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31號
原 告 台灣霍爾比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嘉祈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萬9,5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
,94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5萬5,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