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52號
TPDV,109,訴,1852,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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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2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棟 
被   告 黃建智 
      翁錦魁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翁蘇翠霞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
      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林維倩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辜顯榮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翁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 法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13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郵政信箱,雖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開郵政信箱既為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 ,應以郵務人員將應送達文書投入信箱時為合法送達之時(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83 號、102 年度台抗字第491 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 費答詢表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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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