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6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住臺北市○○區○○○路000○000○ 000號
被 告 林沛慈(原名:林羿岑、林美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伍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28條及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 項均約定,兩造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第83頁、 第95頁),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7年7 月21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卡別為VISA之信用卡使用,又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為帳單分期之虛擬卡號,合先敘明。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有一期所繳付款項未 達最低應繳金額,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再繳付按約定適用 之差別循環信用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而被告至109 年2 月 28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9 萬4,074 元(其中9 萬3,103 元為消費款、971 元為循環利息)未清償,依約被 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本金部分如附表編號1 所 示利息。
(二)被告再於104 年6 月10日向原告辦理一般分期型信用貸款27 萬元,借款期間自104 年6 月10日起至111 年6 月10日止, 共分84期,每月為1 期,利息採二段計息,即自撥貸日起前 3 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自第4 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 加週年利率15.99 %(目前為17.06 %)按日計息,並按月攤 還,另被告應於每月繳付本息,如逾期清償本息,即喪失其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息至108 年12月17日 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款14萬7,587 元,被告依約除應 清償上開欠款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利息。(三)被告又於107 年5 月22日向原告辦理一般分期型信用貸款85 萬元,借款期間自107 年5 月22日起至109 年5 月22日止, 共分24期,每月為1 期,利息採二段計息,即自撥貸日起前 3 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自第4 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 加週年利率14.99 %(目前為16.06 %)按日計息,並按月攤 還,另被告應於每月繳付本息,如逾期清償本息,即喪失其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息至108 年12月17日 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款55萬3,875 元,被告依約除應 清償上開欠款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利息。(四)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1.如主文第1 項所示。2.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予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 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 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07 頁、第129頁至第131頁),其主 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 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
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109 年度訴字第1600號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民國) 1 信用卡 9 萬4,074 元 9 萬3,103 元 15 自109 年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一般分期型信用貸款 14萬7,587 元 14萬7,587 元 17.06 自108 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一般分期型信用貸款 55萬3,875 元 55萬3,875 元 16.06 自108 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 計 79萬5,53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