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01號
TPDV,109,訴,1401,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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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01號
原   告 黃通侑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黃凌群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兩
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變價分割,按各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價金,並請求被告返還因占有系爭不動產所受不當得利,原告雖
於民國109年2月24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5,849元,惟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土地價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總計為2,709,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5,849元,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
┌──┬──────────┬─────┬─────┬──────────┐
│編號│   建號/地號   │ 權利範圍 │共有人應有│  訴訟標的價額  │
│  │          │     │部分比例 │   (新台幣)   │
├──┼──────────┼─────┼─────┼──────────┤
│ 1 │新北市新店區順安段 │土地:1/4 │原告:1/3 │2,506,025元(計算式 │
│  │649地號土地暨坐落其 │建物:全部│被告:2/3 │:82.37㎡×91,272元 │
│  │上同段88建號建物(門│     │     │/㎡×1/3=2,506,025 │
│  │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     │     │元)        │
│  │順安街54巷12號4樓) │     │     │          │
├──┼──────────┼─────┼─────┼──────────┤
│ 2 │新北市新店區順安段 │1/4    │原告:1/3 │203,023元(計算式: │
│  │654地號土地     │     │被告:2/3 │15.82㎡×154,000元/ │
│  │          │     │     │㎡×1/12=203,023元 │
│  │          │     │     │)         │
├──┼──────────┼─────┼─────┼──────────┤
│  │總計        │     │     │2,709,04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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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