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曾琇妤(原名:陳曾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叁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 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 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48條亦 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會員約定條 款第26條可憑(見本院卷第15、33頁),故本院就前開信用 貸款及信用卡消費款債權部份自有管轄權,又本院對同一被 告合併提起之訴,亦應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1年5月13日向伊申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貸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 )30萬元為限,約定還款期間為92年5月13日止,被告得以 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貸款利率依年 息20%固定按日計息,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依約向伊繳 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遲延還本或付息,自應付還本日或付 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應給付按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 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依新修正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改 按年息15%計算利息(下稱予備金信用貸款)。㈡、被告另於92年6月25日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被告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則應給付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計算至清 償日止,並自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施行後,調整 為年息15%(下稱信用卡帳款)。
㈢、被告再於93年2月17日向伊申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帳號:00 00000000000000號),核發貸款金額3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 為5年,利息按年息9.99%換算為日息逐日計算(下稱通信貸 款)。
㈣、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9條第1項、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通信貸款應行 注意事項第2條第1項之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自核撥貸款起至109年2月19日止,就予備金 信用貸款尚欠12萬9,526元,及自94年1月23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自發卡日起至109年2月19日 止,就信用卡帳款尚欠23萬7,535元(內含消費本金21萬9,7 40元、循還息1萬7,795元),及其中21萬9,740元,自94年6 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 自核撥貸款起至109年2月19日止,就通信貸款尚欠30萬3,05 5元,及自9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9%計算之利 息尚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第2項、第3項所示。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 據提出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 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金交易記 錄查詢、會員約定條款、台新銀行信用卡簡易申請書(玫瑰 VISA白金卡)、YUCODE客戶帳務查詢作業、信用紀錄查詢、 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暨應行注意事項、 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信用紀錄查詢、起訴本金利息簡易 計算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47、71-107頁),互核相 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應視同自認,茲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