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08號
TPDV,109,訴,1108,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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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0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沈正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 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 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次按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與原告依企業併 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共同申請於民國98年8月1日將美商花 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在臺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 負債分割予原告,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7 月17日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核准在案(本院卷 第23頁參照),是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分 割予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由原告概括承受,併予 敘明。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99年9月4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使用(帳務編號



: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系爭信用卡於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 、第15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則應計付循 環信用利息。詎被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依兩造間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之約定,被告上 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累計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下同)99,393元(包括消 費款97,838元、前未受償之利息1,555元)及如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二)被告復於107年2月22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 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並約定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 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各依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 詎被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兩造間 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 個人信貸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累計尚積 欠762,179元(包括本金753,773元、前未受償之利息8,02 5元、遲延利息381元)及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利息未清 償。
(三)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花旗銀行  信用卡約定條款暨VISA信用卡申請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 約定書暨申請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電腦 帳務資料、請求金額計算表暨花旗現金回饋白金卡月結單、 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另自104年9月 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 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是原告就VISA信用卡消費款部分,請求如附 表編號1至5所示時日起計算之利息均未逾年利率15%,自無 不合,併予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 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備 註 1 VISA信用卡 消費款 99,393元 3,591元 13.29% 自109年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 帳務編號 0000-0000-0000-0000 2 7,231元 13.79% 自109年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 帳務編號 0000-0000-0000-0000 3 6,710元 14.79% 自109年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 帳務編號 0000-0000-0000-0000 4 56,852元 15% 自109年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 帳務編號 0000-0000-0000-0000 5 23,454元 12.79% 自109年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 帳務編號 0000-0000-0000-0000 6 滿福貸個人 信用貸款 762,179元 591,463元 3.99% 自109年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 帳務編號 0000-0000-0000-0000 7 162,310元 17.38% 自109年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 帳務編號 0000-0000-0000-0000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861,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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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