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09年度,22號
TPDV,109,簡抗,22,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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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SAMRA SHIPPING CO., LTD
Sea Meadow House, Blackburne Highway, (P.O. Box 000),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理人 LEE I-YING

抗 告 人 BULK KAISER MARINE CO., LTD

法定代理人 LEE I-YING



相 對 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
1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8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先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提出答辯狀進 行本案答辯後,才於109年2月7日聲請命訴訟費用擔保,是 相對人已為本案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97條第1項本文 規定,應不得命抗告人為訴訟費用之擔保。且現今武漢肺炎 嚴重,國際航班處於停飛,抗告人暫時無法飛往公司設立地 即英屬維京群島申請法人登記資料並經公證、認證,亦無法 以郵件方式委請代理人辦理後以國際航空郵件方式寄回,原 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辦畢提存程序,應屬抗告人事實上無 法完成之條件。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因抗告人無法依裁定提存現金,自應准許抗告人以保險人 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或准許由該管區域 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相 對人之聲請駁回。
二、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 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定擔保額,以被 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 前段、第9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



,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 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亦有明 定。
三、經查: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前段,固規定被告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者,不得聲請命原告供擔保,惟所謂本案之言詞辯論,係 指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以 言詞提出實體上之陳述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280 號裁定參照)。若在本案言詞辯論前,已具狀聲請命原告供 訴訟費用之擔保,其聲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97條之規定,即 應命原告擔保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97 號 裁定參照)。本件相對人雖於收受抗告人起訴狀後,於109 年1月31日提出答辯為答辯(見原審卷第202至205頁),惟 尚未進行庭期,其後於109年2月12日進行第1次言詞辯論期 日時,相對人即當庭提出民事聲請命訴訟費用擔保狀,並拒 絕為本案辯論(見原審卷第210至213頁)。準此以觀,相對 人聲請命抗告人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前,並未為本案言詞辯論 ,縱相對人已提出答辯狀,揆諸前揭說明,並不符合民事訴 訟法第97條本文所謂「本案之言詞辯論」之要件,原審命抗 告人擔保訴訟費用,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所辯應無可採。 ㈡抗告人復主張其事實上無法完成訴訟費用供擔保乙節,惟查 ,本件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應指提出現金新臺幣6,285元於本 院辦理提存,縱然本院提存所需補正相關資料,亦應有相當 期間為補正,並無如抗告人所稱無法辦理提存手續可言。況 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本國人(見原審卷第10頁),且於歷 次提出書狀內均有蓋用抗告人之大小章(見原審卷第19、15 6頁、本院卷第17頁),再參以本院所查詢中華郵政暫停收 寄各類航空郵件之國家地區一覽表,並無英屬維京群島在列 ,尚難遽認有何事實上無法完成之情事,抗告人並未提出任 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亦無從影響命抗告人供 訴訟費用擔保要件之認定。
 ㈢另抗告人雖認有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之適用,惟抗告人從 未向原審為聲請並提出事證為釋明,原法院未諭知准以保險 人或保證書為擔保,於法並無不合,且觀諸原裁定內容亦僅 針對相對人聲請命抗告人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為裁定,並未包 含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之聲請,此部分自非本院所得審酌之 範圍。從而,原裁定准許命抗告人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核無 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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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