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706號
TPDV,109,法,706,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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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楊忠雄財團法人楊塘海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董
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楊塘海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楊塘海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楊塘海社會福利慈善基金 會之董事長,該會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第11屆第7次董事會 會議決議修改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 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楊塘海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於76年2月5日經  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嗣經108年12月27日第11屆第7次董事會 會議決議修改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已經衛生福利部許 可辦理,有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15日衛授家字第1090010064 號函、捐助章程2份、第11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 團法人楊塘海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 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目的及民法有關規定並無抵觸, 復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案,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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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