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685號
TPDV,109,法,685,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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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許金川財團法人全民健康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全民健康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全民健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全民健康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 民國108 年12 月26 日進行第5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 其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全民健康基金會捐助章 程第5條至第15條部分,業據提出衛生福利部109 年3月25日 衛部醫字第1091661717號函、財團法人全民健康基金會第5 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 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核與財團組織或重要 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 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載捐



助章程第1條至第4條、第16條、第17條之變更,乃係將該財 團法人遵循之法令明文化、法人目的、業務項目、捐助財產 種類、主管機關、捐助章程依據及施行程序為載明,核與財 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 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 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 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 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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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