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678號
TPDV,109,法,678,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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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鄭信真財團法人台灣痲瘋救濟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痲瘋救濟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痲瘋救濟基金會之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痲瘋救濟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欄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為符合財團法人 法現行法規,相對人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進行第11屆第2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如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 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4月9日以衛部醫字第1091661595號函 許可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 等語,並提出衛生福利部函文、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 、新舊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 第13-29頁)。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8條、 第10條及第20條部分,分別係關於董事及董事長之資格限制 、職權、選任方法、任期及連任董事之人數限制、董事會之 職權、召集、年度召開次數及開議、決議方式、資格限制、 董事委託他人出席董事會之委託比率限制、捐助財產之種類 、會計年度制度、基金財產之管理使用方式及辦理解散及清 算終結登記之法令依據、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核與財團 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之必要,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前揭法 條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至 第4條及第21條至第23條規定(第2條、第14條未修正),係對 捐助章程遵循法令依據、設立宗旨、業務內容之變更或載明 修訂章程之日期,設立許可事項變更登記及備查程序等節為 明定,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 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 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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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