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藍阿文即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
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6、7、8、9、 10、11、12、13、16、17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 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95年2月27日以 內授中社字第0950700320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 記處於95年3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07年4月 16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107冊第65頁第2678號)。為符合 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乃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 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許可辦理在案 ,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 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 捐助章程第5、6、7、8、9、10、11、12、13、16、17條部 分(變更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 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14、15、18、19、 20、21條部分(變更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僅係文字酌修 、條次變更、新增章程修訂日期、明訂應遵循之法令及施行 程序,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 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
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 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 。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