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陳崇旗即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
董事長
代 理 人 莊彩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 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 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業經董 事會於民國109年1月12日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董事會於109 年1 月12日決議通過修正相對人 捐助章程第1 條至第12條,條文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並 經衛生福利部於109 年3 月25日以衛授家字第1090002867號 函許可變更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衛生福利部前揭函文、董 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法人登記書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5-37頁),而聲請 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第5條至第11條部分,核 屬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 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 請,經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僅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依前所述,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