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錢復即財團法人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第五條至第十三條,並刪除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現行條文部分,均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 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施行,前經第19屆第 5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對照 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財團法人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董事會決議變更財團法 人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13條,並刪除捐 助章程現行條文第16條至第21條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其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許可辦理等 情,有財團法人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民國 109年1月20日第19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如附 件所示之財團法人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 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30日衛 授家字第1090008287號函等件附卷可稽,且上開條文修訂變 更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 人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 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條、
第2條、第3條、第14條及第15條部分,所為修正僅係增修文 字、主事務所地址、目的及業務範圍,或補充法源之法律名 稱、或係將章程修訂歷程及施行時間予以載明,各該修正均 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 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故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