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美惠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為:寶德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 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裁定命 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於109年4月23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送 達證書、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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