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1號
TPDV,109,家繼訴,1,2020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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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鈺勳

林靚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應任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57,856元(計算式
:54,856元+3,000元=57,8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
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
費用86,784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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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