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1號
TPDV,109,家繼訴,1,20200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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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應任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花文月林雅美林信美蕭蓓臻、林
鈺勳、林靚晴林雅卿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3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起訴
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57,856元(計算式:54,856元
+3,000元=57,8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86,784
元,已繳納40,006元,尚餘46,7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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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