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1號
TPDV,109,家繼訴,1,2020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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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應任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被   告 林花文月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   告 林雅美 

      林信美 

      蕭蓓臻 

      林鈺勳 
      林靚晴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林雅卿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林倩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01遺產項目關於土地銀行仁愛分行存款:新臺幣「1,24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450,000」元。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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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