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389號
TPDV,109,司聲,389,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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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林哲聖
林妤婷
相 對 人 林敬乾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 7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判決確定,其反訴訴訟費用應由反訴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反 訴裁判費新臺幣218,5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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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